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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A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C: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时间:2025-06-15 01:40:51点击量:

  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A,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C: 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录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

  为明确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银

  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2)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除第2、11、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

  分。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监管政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对此不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起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授

  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

  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签章和印鉴与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

  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

  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需基金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作废指令或作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加盖

  公章的授权文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

  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文件正

  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

  /电子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电子件内容不同,由

  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传真号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含港股通)业务中的程

  序与责任。协议签署前,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应准入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本协议下述(一)和(二)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

  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

  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每月前6个交易日及每月前3个交易

  日内,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与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及结算保证金调整当日通过《资金账户报告》

  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备付金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

  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

  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

  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11: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

  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

  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账户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方

  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

  来与本基金转换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资金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之前将

  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

  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

  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

  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

  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

  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资金账户

  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基金托管人如有需要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参与融资

  业务情况、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法律法规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十一、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

  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可以在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该等账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客户案例,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或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慧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

  签订日: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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